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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1-12-28   浏览次数: 515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必需、严紧、易行的原则,根据苏财行(2005)75号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苏财教(2006)3号文“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于学院,各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无锡市城区(即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区域,不含所属县(市),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各部门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财经纪律。
第二章   城市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票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正、副厅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其余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和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凭票报销。
第七条 乘坐飞机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凭票报销。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证报销。不买卧铺票的,普通列车按硬座票价的50%计发个人补助费;空调特快和直达特快列车按硬座票价的30%计发个人补助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租赁车辆出差。省内出差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租赁车辆,仅来往租赁费用(不含住勤期间的)可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副厅长及相当职务人员以上人员(含副厅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住宿费为每人每天200元。
第十一条 其余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证报销。规定限额标准为:处级及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者每人每天1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0元。实际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证,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证报销。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20元。连续坐车超过12个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满12个小时再加发一天的伙食补助费。途中中转不住宿的,前后乘车船时间可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自带交通工具无城市间交通票据的,可以出具路桥通行费凭据或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无住宿费票据的,不予报销住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在伙食补助费定额包干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支出。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证报销。
第十八条 公杂费每人每天标准为10元,用于补助其市内交通支出。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取消公杂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当天回来的,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
第六章 与会、外派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离开无锡市城区参加会议(含各类培训,下同),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即非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主办单位按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指本办法第一至第五章规定,下同)报销。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离开无锡市城区参加会议,会议通知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即会议通知自理的,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凭会议通知回所在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各类培训,其培训期间超过十天的,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均减半报销。
第二十四条 交纳了会务费和培训费的各种会议和培训按第二十一条办理。其会务费、培训费、资料费,凭会议通知和合法票据报销,培训资料交图书馆。
第二十五条 离开无锡市城区到省内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原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10元标准回原在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现行到基层工作所享受的各种生活补贴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赴省外支援工作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回原在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现有文件规定执行,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接受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原单位领导批准后可回原单位核报。
第二十七条 借用人员要从严控制,因特殊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临时借用外地工作人员的,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只按照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减半发给伙食补助费。借用人员到借用单位的路费和借用期间的伙补助费及出差的差旅费,均由借用单位开支;借用期满返回原单位的路费由借出单位开支。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规定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工作人员调动不得乘坐飞机。
第二十九条 与工作人员同居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二十八条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到达调入单位所需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应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作为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后与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多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差旅费支出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各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探亲允许乘坐汽车(豪华卧铺大巴除外)、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工作人员探亲乘坐列车软座或卧铺的,按该列火车硬座票价报销,该列列车无硬座或乘坐飞机和豪华卧铺大巴而缺乏参照价格时,按同线路设有硬座的列车硬座票价的平均价报销。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探亲乘坐列车软座或卧铺,遇春运票价上浮,若报销时票价已回落,无法查询到该列火车硬座票价时,按报销时点的火车硬座票价报销。
第三十四条 年满50周岁以上并且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探亲职工,不分职级,可乘坐硬席卧铺。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并必须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报销一天的住宿费,其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第三十六条 因教学需要,教师带领学生离开无锡市城区开展各种教学、实习活动,需由旅行社或其他中介机构代办的,需预先提供合同协议原件,合同协议中必须明确总价中是否包含住宿费、伙食费、门票等,并明确其开支标准及对带队教师的优惠政策及其他有关必需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原执行的《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同时废止。审批权限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