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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职业技术学院票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1-12-28   浏览次数: 259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票据的管理,保证发票和收据的安全和完整,有效合法地使用发票和收据, 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所属各单位(院办产业等法人实体除外)领取、使用、保管票据,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院内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展收费工作,所收款项必须全部上交学院财务处,纳入学院统一核算。
第二章 票据的保管与使用
第四条   全院的发票收据统一由财务处归口管理,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发票和收据的购买、领用和保管,指导其他部门正确使用,建立购领、使用、结算和销号登记制度。
第五条   院内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发票和收据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到财务处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开具和保管。使用完毕后应按要求填写封底并及时办理报销和销号手续。部门领用后发生的遗失、被盗等由领用部门负责。
第六条   学院各项事业性收入开具由江苏省财政厅监印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代垫费用、往来结算、预收预付款开具由江苏省财政厅监印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不作学院收入。其他各项经营性收入按财政和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分别开具相应的发票。
第七条   在开具收据时,必须逐样填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大小写金额、交费单位名称,并填写开票人、开票日期并由收款人签章,并将每本收据合计金额登记在封底,要做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完整一致。
第八条   票据使用人员不得窜用、转借票据,不得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空白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
第九条   作废的票据应保持其所有联次完整,并在每联注明“作废”字样。
第十条 发生退款(包括退学费)时,退款人应持原缴费收据,写明退款原因,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才能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一条 各部门不得自行购买票据或自制票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