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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经费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2-12-06   浏览次数: 1021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经费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合理运用资金,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江苏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二、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各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主要审批人。

三、实行专用经费部门归口管理,各归口部门负责人是分管的专用经费的主要审批人。

四、实行大额资金逐级审批制度,按金额大小分别由财务处领导、审计处领导、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超额支付资金由党委会审批。

五、各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

第二条  预算分配的审批权限

一、院内单位年度预算方案由财务处于年初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形成,方案经校领导审阅,报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二、年初虽未列入预算、而又必须在本年度安排的经费,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五万元以下由校长负责审批,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由党委会讨论决定。

三、调整年度预算,按原预算批准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 经费类别及使用范围

一、预算经费

(一)人员经费

人员经费指工资、津贴、离退休人员工资、劳务费等支出。人员经费中的工资及非独立核算系部上岗津贴由人事处统一发放,非独立核算系部的任务津贴、超课时补贴、外聘教师兼课金由部门制表,经人事处或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分管校长审批后发放。独立核算院系人员经费审批权限按《无锡职业学校包干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职能处室运行经费

1.职能处室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单位日常开支,包括:办公费、差旅及会议费、交通费(各部门控制部分)、业务联系费、邮电费(各部门控制部分)等,不得用于发放人员经费。

2.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运行经费的项目责任人,各部处运行经费由项目责任人集中掌握使用,各项经常性、消耗性的支出由项目责任人一支笔审批。

(三)预算内专用经费

1.预算内专用经费按学校预算管理体制,归口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和使用。归口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归口专项经费的项目责任人和经费审批人,各部处负责人对归口专项经费规范使用负管理责任。对归口管理的专用经费,各职能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财务处备案。

2.专用经费包括水电费、物业费、交通费、维修费、基本建设费用,设备采购费用、业务联系费、学会会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图书资料费、科研费用、教研费用、各类助学金(不包括学生日常活动经费)等(具体项目以学校每年制定的预算为准)。

(四)非包干院、系、部运行经费

1.非包干院、系、部运行经费指用于院、系、部日常教学、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办公费、专用材料费(学生实习与毕业设计费)、差旅费及会议费、学生事务费、校企合作费、交通费、邮电费、党务经费等,不得用于发放人员经费。

2.院、系、部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运行经费的项目主要责任人,各项运行经费由项目责任人集中掌握使用,各项经常性、消耗性的支出由项目责任人一支笔审批。学生事务管理费及党务经费由总支书记负责审批。

(五)院(系)包干经费

院(系)包干经费是指学校按院系经费分配标准和学生人数核发给各院系的经费及各类专项经费。院系包干经费按使用范围分为人员经费、运行经费、专项业务费、学生管理费、奖助学金、党务经费、预留机动7个项目。其管理按《无锡职业学校包干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单项支出一万元以上(工资、津贴除外),需履行党政联合审批手续。

二、专项经费

1.专项经费包括:预留机动安排的项目经费、上级拨付专项资金。按专项经费的用途可分为物资采购、维修类专项、教研专项、科研专项、哲学社科类专项、创新专项及其他专项。

2.专项经费管理按照《无锡职业技术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专项资金管理补充办法》执行。其中后勤处、资产管理处为物资采购、设备采购、维修类专项的项目管理部门;教务处为教研类专项的项目管理部门;科产处为科研类专项及哲学社科类专项的项目管理部门,团委为创新类专项的项目管理部门;其他专项的项目管理部门为项目申请部门。

3.项目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相应类别的项目审批人,项目审批人对各类经费的规范使用负管理责任。对于物资采购、设备采购、维修类专项及创新类专项除需项目审批人审批外,还需经项目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部门创收经费

创收经费是指专接本收入、各类培训收入、各类考证收入和提供各类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按一定比例提取上缴款后归创收部门支配的经费。创收经费分自有经费和发展经费两个部分,对于部门自有经费,在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原则上不予限制列支范围;发展经费主要用于业务学习、培训支出及教学条件(设施)改善等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审批规定如下:

1.酬金的发放应遵守按劳分配的原则,由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由分管校领导(联系)审批,并向财务处提供经部门党政领导及分管校领导(联系)签字的发放清单(个人所得税自理)。资金发放的分配方案需经院系二级教代会通过,发放时除履行上述审批手续外,还需提供二级教代会决议。

2.购置的仪器设备、家具用具、图书资料和其他物资产权归学校所有,由部门领导审批。

3.由创收经费中列支的人员培训费用由创收部门领导审批,经人事部门登记后予以报销。

4.由创收经费支付业务招待费、修理费、考察费及交通费,单笔经费一千元以下的由部门领导审批,单笔一千元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联系)审批。

第四条   差旅费及会议费的审批权限

差旅费、会议费报销按《无锡职业技术学校差旅费报销办法》执行。

一、各部门负责人因公出差的差旅及会议费,由分管校领导(联系)审批;其他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及会议费,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所有职工因公出国、出境的差旅及会议费,均由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

三、校级领导因公出差的差旅及会议费,副职由正职审批。

第五条 立项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总金额在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各类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立项。

二、总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含三十万元)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予以立项。

三、总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被确定为重大事项对应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分管校领导审批,报党委会研究后予以立项。

第六条 经费使用授权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各项经费报销审批不区分预算经费、专项经费及部门创收经费,除必须遵循各自特殊的审批程序外,在经费额度上采用以下统一授权审批流程。

(一)单项或批量支出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由承办人填写报销单,由各职能处室、院(系)或项目负责人审批,主管会计审核后报销。

(二)单项或批量支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由归口部门承办人填写报销单,由各职能处室、院(系)或项目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销。

(三)单项或批量支出五万元以上,需履行联合审批手续。具体流程为;由承办人填写报销单,由各职能处室、院(系)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报销。

二、暂付款(借款)审批权限与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相同。

第七条 其他规定

一、学校各项福利,包括清凉饮料费、独生子女费、儿童统筹费、围产期检查费及生育费、引进高级人才一次性补贴等按照政策规定执行,由分管部门扎口,分管校长签字后生效。

二、学生奖助学金等由学生处制表,学生处负责人签字同意,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公务招待费由党院办统一管理,单笔五千元以上公务招待费由校长审批;招生就业活动相关的业务联系费单笔五千元以上由分管招生就业的校长审批。公务招待费从严控制。

四、各级审批人员可以对本人分管事项审批权限做进一步的授权,授权委托书报财务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费用报销制度》自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