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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暂付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2-12-06   浏览次数: 330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暂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暂付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控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维护学校经济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后勤服务总公司、振华机器厂、智能厂可参照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暂付款,包括各种待结算的差旅费、购买设备及原材料等的预付款、周转性垫付款、以偿还为条件的借出款等。

第四条  学校对暂付款实行由借款人(经办人)和审批人共同负责的经济责任制。借款人对暂付款的借用、报销、偿还,以及所借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经济责任,审批人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  借款人到财务处办理借款,需如实填写《无锡职业技术院用款申请单》(以下简称《借款单》)。

(一)借款人是指以真实姓名填写《借款单》的该项借款的经办人。

凡学校在职在岗职工因公办事,经批准可到学校财务处申请借款。其他人员一律不予借款。

(二)借款金额按以下原则确定,从严掌握:

职工出差借款要注明出差的事由、地点和时间,财务处按最基本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估算请款金额。会议借款需提供经领导批复的会议通知。

借购采购,需提供供货合同,财务处按合同规定确定请款金额。

预付工程款,要有经过核准的工程预算(概算)或经过审定的工程任务书及双方签定的协议(合同),财务处根据工程预算或按合同确定预借工程款金额。

(三)借款人需在《借款单》上详细说明借款用途,并严格按规定使用借款,不得一借多用,不得私借公款或占用公款。

(四)借款人用转账支票或汇款方式转、汇借款,必须在《借款单》上详细提供收款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和开户银行。因以上信息提供错误,导致学校资金流失,其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五)借款人向财务处申请借款,应持《借款单》,并按照《无锡职业技学校经费审批权限暂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在职职工工伤住院,可办理借款;学生住院借款需由老师出面办理,并负责借出款清理工作;离休人员住院借款,需由借款人、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款。

第六条  报销时限:借款人应及时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处报账,核销原借款。各类借款的报销时限规定如下:

(一)借款后,因各种原因未使用者,须在借款后一周内如数退回学校财务处。

(二)差旅费借款在出差任务完成后的一周内报销。

(三)无锡市内结算的采购借款,应在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国内异地结算的采购借款,应在任务完成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四)各类工程进度借款,按合同条款执行。办理手续时,扣留工程造价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若无质量问题,全额退回。

(五)各类周转金借款必须在当年1220日之前归还或报账,如有需要,下年初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六)其他借款按照借款时约定的还款日期偿还。

第七条  暂付款的管理

(一)严格加强暂付款的预算控制,对不符合开支规定、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计划的暂付款不予支付。

(二)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各类暂付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销或偿还,又无正当理由的,财务处有权暂时停止对相关项目经费的再次借款。

(三)其他借款未在规定时间偿还,又无正当理由的,财务处将按借出款金额扣减该单位预算经费,或从该单位其他相关经费中扣还。

(四)凡借款超过3个月未还者,根据工资发放情况,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扣款2000-5000元,直至还清借款。

(五)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销或还款时,应书面向财务处说明理由,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延期。

(六)暂付款报销时,如果报销内容与借款时填写的用途不一致,财务处不予报销。

(七)借款人长期离校(借调、出国等)、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结清所有借款,确有原因不能结清时,应书面向财务处说明理由,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变更借款人,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八)加强暂付款的清理工作,财务处定期对各部门及个人打印暂付款催款单,及时催缴、催报,进行清理。

(九)财务处办理调出人员、毕业生等离校手续时,暂付款未核销的,不予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十)每年10-12月,财务处对尚未核销的款项重点清理,按规定程序对呆帐、坏帐报请批准后核销。

第八条  全校各单位应当重视对暂付款的管理,有责任、有义务配合财务处作好暂付款的审批、清理和催报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